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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委明确上海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

时间:2013-11-12 阅读:

 据新华社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布通知,明确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於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徵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徵收关税的政策。

通知指出,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通知强调,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通知还强调,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通知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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